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金一文化: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5-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00121号

致: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或“公司”)委
托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金一文化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金一文化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
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
核验,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金一文化2019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

开,并于2020年4月29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0年5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2020年5月9日,公司公告了《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

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持有公司19.47%股份的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文件,提
请将上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除增加前述提案之外,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地点、方式和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保持不变。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
广场A座7层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0年5月11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
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436,082,66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31%。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
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23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及《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融资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5、《关于开展2020年度贵金属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议案6、《关于开展2020年度贵金属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计划的议

案》

     议案7、《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8、《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9、《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情况及2020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10、《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议案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1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1:同意436,208,1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

反对11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479,2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6%;反对112,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2:同意436,166,8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反对15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437,9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153,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3:同意436,166,8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
反对11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1,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437,9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112,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议案4:同意436,166,8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
反对11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1,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437,9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112,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议案5:同意436,166,8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

反对11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1,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437,9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112,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议案6:同意436,166,8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
反对11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1,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437,9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112,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议案 7:同意 273,625,16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
反对 11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弃权 41,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437,9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112,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关联股东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议案8:同意273,625,1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

反对11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弃权41,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437,9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112,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关联股东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议案9:同意436,166,8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

反对11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1,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437,9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112,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议案 10 :同意 436,166,862 股 ,占 出席股 东大 会有表 决权 股份 总数的
99.9647%;反对 11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弃
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437,943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87%;反对 112,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4%;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

     议案11:同意436,166,8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

反对11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1,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437,9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112,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议案12:同意436,166,9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
反对11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1,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438,0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9%;反对11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1%;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议案13:同意436,166,9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
反对11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1,300股(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438,0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9%;反对11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1%;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议案14:同意436,166,8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

反对11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41,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437,94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7%;反对112,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

                                                                      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晓明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兆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