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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轮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6-08  

						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金轮股份        公告编码:2017-058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
股份”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泓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通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3 号文)核准,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3,360 万股,其中公开
发行新股数量为 3,06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 300 万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18 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共募
集人民币 219,708,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7,825,940.00 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81,882,060.0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由
承销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入公司在江苏银行海门支行开立的账号
为 50320188000105186 的账户中,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004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变更募集资金情况
    1、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和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终止原募投项目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原募
投项目“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4000 吨金属针布、10000 套盖板针布、25000
条带条针布及 50000 根固定盖板针布建设项目”的投资,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人
民币 11,480 万元用于新项目“成都泓锐不锈钢有限公司电梯、电器配套生产项
目”的建设。新募投项目总投资 11,480 万元,项目内容为从事不锈钢冷轧装饰
薄板的表面加工和销售,由成都泓锐不锈钢有限公司实施。
    2、第四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
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1,48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
成都泓锐不锈钢有限公司增资,以确保“成都泓锐不锈钢有限公司电梯、电器配
套生产项目”的建设。本次增资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期拨付到位。根据
项目投资进度,公司拟将募集资金 11,480 万元分批转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分行专户,本次转入资金 7,000 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 1”)及全资子公司成都泓锐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
简称“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320188000179734,截止 2017 年 5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700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2“成都泓锐不锈钢有限公司电梯、电器配套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
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 1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 1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杰、王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74 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