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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轮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轮蓝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决
议及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的《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星期四)

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 6 号公司会议室现场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 15:00。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2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47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72,280,447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933%。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1,733,047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8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7,4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0.3120%。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

    (二)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733,0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427%;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463%;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8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5%。

    2. 《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733,0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427%;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的 0.7463%;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8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5%。

    3. 《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733,0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427%;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463%;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8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5%。

    4. 《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733,0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427%;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463%;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8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5%。

    5. 《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71,733,0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427%;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463%;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8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5%。

    6. 《关于<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733,0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427%;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463%;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8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5%。

    7. 《关于提议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738,6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504%;反对 53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38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30%;反对 533,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5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1.4615%。

    8. 《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733,0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427%;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463%;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8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5%。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 2/3 以上审议通过。

    9. 《关于 2019 年度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733,0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427%;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463%;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8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5%。

    10.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733,0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427%;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463%;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53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8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5%。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 2/3 以上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熊   川

                                                  王   振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