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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莱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4-29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金
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8 年度,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19]
第 5-0012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 年公司净利润为-9,031.12 万元
(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8,497.36 万元),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分配
利润为 11,282.13 万元。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规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年度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拟定公司 2018 年度不派发现金
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上述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规规范运作指引》等公司
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2018 年
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8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
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1、事前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
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资格和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
中,均能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起
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的,其价格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符合实际经
营的需要,风险可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实现公司闲置资金的高效利用,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公司收益,额度不超
过 10,000 万元。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影
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发展,投资风险可控,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成果,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闲
置自有资金(本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八、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已离职人员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事项。




独立董事:     冯强       方晓军       饶莉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