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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莱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4-03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母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41,176,832.00 元,本年按 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117,683.20 元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 37,059,148.80 元,年末未分配利润
为 160,542,712.77 元。
    考虑到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以及股东投资回报,公司拟以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总股本 为 191,850,000 股 ,以此 计算合计 拟派发 现金红利
7,674,000.00 元(含税),占 2019 年母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71%,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9.64%,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
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

行权等原因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我们认为,上述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规规范运作指引》等公司
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上述利润
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9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
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临近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本次董事会换届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意提名蒋光勇先生、陈开元先生、姜旭

先生、王德发先生、孟繁熙先生、彭国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同意提名饶莉女士、袁培初先生、王丹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四、关于 2020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20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是出于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并且主要是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或授信
提供担保,目前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公司能够实际掌握被担保对象的生产经营

及资金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能够较好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暂时闲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对自有资金管理现

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对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
营运,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30,000 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已离职人员尚未解锁的 8.5 万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8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回
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该部分股票期
权。
    七、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 35 名激励对

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A,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
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
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
    八、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 31 名激励对
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A,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设定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
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

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符合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
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十、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
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资格和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

中,均能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起
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十一、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
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工作范围而制定的,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事项,并同意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津贴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方晓军     饶莉       袁培初

                                                          2020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