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在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 系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审阅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出具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 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 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 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 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成员签字: 董瑞旭 隋树安 王旭辉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