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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心堂: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06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有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20.93 万元。


二、关于变更 2018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对全资
子公司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宁
鸿翔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有利于公司加快中药饮片产能扩建项目实施进度,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之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
司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且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


三、关于公司使用 2018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
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累计发生额)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一年期以内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及其
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并同意将本议案提
交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资金使
用计划的情况下,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累
计发生额)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一年期以内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有效提高自
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亦
不会造成公司的资金使用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及其
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 2018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4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满足公司
主营业务资金需求,有利于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支出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拟变更后的公司名称
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及未来的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业务
发展需要,有利于广大投资者了解公司业务。不存在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
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变更
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母景平      龙   超   刘锡标


                                          201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