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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心堂: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1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以下相关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2019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
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龙   超


                                         母景平


                                         刘锡标


                                     2019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