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财务报告及上市审计过程中, 能较好地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双方就审计业务达成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基于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小龙 尹荔松 卢北京 201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