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拟 于2017年11月13日召开,会议将审议《关于审议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工 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 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小龙 尹荔松 卢北京 2017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