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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一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16  

						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18-057

债券代码:128025            债券简称:特一转债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0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
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
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
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
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
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财会〔2018〕15 号 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
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
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
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
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
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指南、公告
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
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
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
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
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
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
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即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
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是公司根据财政
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
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