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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8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
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对 2018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1、2018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2018 年度,其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
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8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发生担保金额 5,000 万元,占 2018 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4.50%。全部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相关担保均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
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
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严格遵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6.5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
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的投资
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
股东合法权益之情形。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
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
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
法、违规之情形。

     四、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
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

    五、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财务报告及上市审计过程中,能较好
地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双方就审计费用达成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
此,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六、对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事
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及其子公
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此次公司
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基于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北京              曹艳铭                李桂生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