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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4-24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
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变更会计政
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及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的规定
和要求,对公司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
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北京                 曹艳铭                李桂生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