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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光科技: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2014-10-28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730         证券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4-011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1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石碎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戴苏帆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 刘娜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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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1,222,127,645.06                    919,396,136.41                        32.9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79,739,943.95                     471,946,949.21                        65.22%
(元)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增减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61,542,788.50                       -9.75%          440,149,298.03                  -5.7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562,884.70                       2.37%            43,602,994.74                  -0.18%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7,317,068.88                       2.03%            41,621,170.00                  -1.37%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57,540,205.40                 33.36%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6                   0.00%                       0.40                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6                   0.00%                       0.40                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47%                   -10.10%                    8.83%                -12.9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2,119.76 机动车转让收益

                                                                                                 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714,899.83
                                                                                                 税减免

                                                                                                 乐清质量奖、中小微企业稳岗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补贴、宿州特色产业奖励、上海
                                                                                  1,706,907.00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市小巨人拨款、高新技术成果补
                                                                                                 贴等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0.00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
                                                                                          0.00
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3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0.00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0.00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0.00

债务重组损益                                                                  0.00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0.00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0.00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
                                                                              0.00
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0.00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
                                                                              0.00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
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0.00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0.00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
                                                                              0.00
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
                                                                              0.00
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0.00

                                                                                     罚款收入、捐赠支出与存货盘亏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4,779.75
                                                                                     损失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0.00

减:所得税影响额                                                       417,322.10

合计                                                                  1,981,824.74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46,670,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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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电光科技有限公
                  境内非国有法人           51.13%         75,000,000        75,000,000
司

石向才            境内自然人                5.62%          8,250,000         8,250,000

石碎标            境内自然人                4.77%          7,000,000         7,000,000

石志微            境内自然人                2.55%          3,750,000         3,750,000

林飞              境内自然人                2.52%          3,700,000         3,700,000

施胜济            境内自然人                2.31%          3,400,000         3,400,000

郑永芳            境内自然人                1.97%          2,900,000         2,900,000

石晓霞            境内自然人                1.19%          1,750,000         1,750,000

石晓贤            境内自然人                1.19%          1,750,000         1,750,000

朱丹              境内自然人                0.85%          1,250,000         1,250,000

施隆              境内自然人                0.85%          1,250,000         1,250,00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交通银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
                                                                               73,699 人民币普通股            73,699
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73,699 人民币普通股            73,699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                                                         73,699 人民币普通股            73,699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四组合                                                         73,699 人民币普通股            73,699

中国工商银行-中银持续增长股票
                                                                               73,699 人民币普通股            73,699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                                                         73,699 人民币普通股            73,699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四组合                                                         73,699 人民币普通股            73,69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
                                                                               73,699 人民币普通股            73,699
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                                                         73,699 人民币普通股            73,69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73,699 人民币普通股            73,699
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 公司控股股东为电光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碎标、石向才、石志微、石晓霞、
明                                 石晓贤、朱丹和施隆。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 公司未知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
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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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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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变动比例超过30%的会计科目简要说明


         项目        期末/年初至报告期末    年初/上年同期       同比增减             原因说明
货币资金                   312,282,197.20      20,343,290.21       1435.06% 上市募投资金到位
                                                                              本期 预 付材 料 采购 及厂
预付款项                     7,773,685.86       3,954,845.27         96.56% 房装 修 和机 器 设备 款增
                                                                              加
其他流动资产                   207,040.05        956,410.28         -78.35% 待抵扣增值税减少
实收资本(或股本)         146,670,000.00     110,000,000.00         33.34% 发行新股导致
                                                                              发行 新 股募 集 资金 净额
资本公积                   354,549,979.14     127,029,979.14        179.11% 超过 新 增股 本 计入 资本
                                                                              公积
                                                                              本期 末 帐龄 较 长应 收款
                                                                              项相对减少,导致本期计
资产减值损失                   199,100.21        616,454.23         -67.70%
                                                                              提应 收 款项 的 坏帐 准备
                                                                              减少
                                                                              收到 的 政府 补 贴和 税费
营业外收入                   2,597,480.51       1,848,734.61         40.50%
                                                                              返还比上期增加
                                                                              收到 的 政府 补 贴和 税费
收到的税费返还                 948,756.29        362,999.96         161.37%
                                                                              返还比上期增加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                                                            主要 为 支付 投 标保 证金
                            67,778,870.01     108,965,655.03        -37.80%
有关的现金                                                                    与业务费减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
                                                                              本期 处 置固 定 资产 相对
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301,571.90        690,469.23         -56.32%
                                                                              上期减少
收回的现金净额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
                                                                              新厂 房 建设 与 设备 投入
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18,632,834.07      13,315,407.51         39.93%
                                                                              增加
支付的现金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274,726,900.00                           100.00% 新股发行,收到募投资金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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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55号文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67.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7元,共计募集资金29,592.69万元,
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12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7,472.6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汇入
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
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053.6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6,419.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208号)。

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固定资产投资         铺底流动资金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号
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列                                                                                       乐发改备
                         14,258.00          14,258.00           11,958.00            2,300.00
产品及配套条件建设项                                                                                    [2011]144号
目
矿用智能化高低压防爆
                                                                                                           乐发改备
开关系列产品及配套条     12,161.00          12,161.00            9,861.00            2,300.00
                                                                                                        [2011]143号
件建设项目
           合 计         26,419.00          26,419.00           21,819.00            4,600.00

3、截至2014年9月3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94,912,986.09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占总投资的比例(%)
                                        固定资产投资      铺底流动资金           合 计
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列
                            14,258.00         4,816.98                             4,816.98                 33.78
产品及配套条件建设项
目
矿用智能化高低压防爆
开关系列产品及配套条        12,161.00         4,674.32                             4,674.32                 38.44
件建设项目
           合 计            26,419.00         9,491.30                             9,491.30                 35.93


三、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
益变动报告书中
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


                                                                                                                      8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     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2014 年 09 月 23 日   三年      正在履行
                 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

                                          相关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持有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
                                          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人员的股东石碎标、石向                                2014 年 09 月 23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过百分之五十。其所持有公
                 才承诺
                                          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
首次公开发行或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再融资时所作承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诺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
                 本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技有限公司及担任本公
                                          长 6 个月。如违反上述锁定 2014 年 09 月 23 日      五年      正在履行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期承诺,则违规减持所得将
                 股东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归公司所有。同时,剩余股
                                          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1 年。如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
                                          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
                                          金分红中与应上缴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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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行为,上述减持价格亦
                         作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电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2014 年 09 月 23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光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
                         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电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光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
                         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 2014 年 09 月 23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员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
                         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
                         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
                         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
公司承诺                 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2014 年 09 月 23 日       三年     正在履行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
                         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规定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
                         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
                         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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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
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
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
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
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
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
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
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
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
续。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
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
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
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
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
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
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
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
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
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
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
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
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
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
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20%,和(2)单一会
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
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
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
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
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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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
                       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有关股价
                       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
                       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
                       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
                       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
                       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
                       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
                       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
                       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
                       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
                       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告日后开
                       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
                       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014 年 09 月 23 日       三年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承诺
                       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
                       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
                       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
                       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
                       的 20%,和(2)单一年度其
                       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
                       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公司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
                       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
                       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
                       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
                       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
                       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
                       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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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
                      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可选
                      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
                      (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
                      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
                      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
                      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
                      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
                      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
                      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
                      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
                      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将通过二级市场以
                      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
                      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
                      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
                      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
                      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
                      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
                                                   2014 年 09 月 23 日   三年     正在履行
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
                      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
                      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
                      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3)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
                      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
                      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
                      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
                      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
                      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
                      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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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
           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
           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
           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和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
           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
           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
           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公司将在收到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司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公司承诺                                2014 年 09 月 23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认定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包括
           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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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会议、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
                       回购方案于 6 个月内完成回
                       购。回购价格以公司新股发
                       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
                       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
                       将作相应调整。如公司招股
                       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有
                       权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
                       他相关规定,自赔偿责任成
                       立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如公司未能履
                       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
                       责任。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自
                       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
                       有资金,以为公司需要承担
                       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   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配
                                                    2014 年 09 月 23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承诺           合公司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程序。其将在
                       公司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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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认定文
件之日起 30 日内,会同公司
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配合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
规则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保
证公司按照届时公布的购回
方案完成回购。如果本次发
行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则其将购回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以
公司新股发行价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确定。公司上市
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
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
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
损失。在有权机关认定公司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其将严格按照《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自赔
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其
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
相应的责任。若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其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
结相应市值的公司股份,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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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股东分红,以为其需要承
                       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其将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
                       相关规定,依据由有权部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做出的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
                                                    2014 年 09 月 23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做出的生效判决,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如其未履行上
                       述承诺,则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并由公司扣留
                       与上述赔偿金额相等的应从
                       电光防爆领取的全部薪酬、
                       分红以支付应承担的赔偿责
                       任。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
                       上述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
                       容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的损失。具体而言,如有权
                       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实际控制人石碎标、石向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2014 年 09 月 23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才承诺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
                       相关规定,依据由有权部门
                       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
                       出相关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电 1、其将尽力确保对电光防爆
光科技有限公司、石向   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地位      2014 年 09 月 23 日   五年     正在履行
才、石碎标,持股意向及 长期不变。2、在电光防爆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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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意向声明承诺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其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
                   关于所持电光防爆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
                   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
                   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
                   下,将根据其资金需求、投
                   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
                   否减持电光防爆股份。但每
                   年减持数量电光防爆股票数
                   量不超过其持有电光防爆股
                   份的 10%,同时应低于电光
                   防爆总股本的 5%。3、如其
                   确定减持所持电光防爆股份
                   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
                   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
                   行。于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将不低
                   于电光防爆首次公开发行境
                   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时的发
                   行价(电光防爆上市后发生
                   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
                   亦将作相应调整)。4、如其
                   确定减持所持电光防爆股份
                   的,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
                   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
                   通知电光防爆,并由电光防
                   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
                   电光防爆披露减持意向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具体
                   实施减持。5、如其违反上述
                   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
                   电光防爆股份的,其承诺违
                   规减持电光防爆股份所得
                   (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
                   得”)归电光防爆所有,同时
                   其持有的电光防爆剩余股份
                   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
                   自动延长 1 年。如其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电光防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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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电光防爆有权扣留应付其
                       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缴电光
                       防爆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
                       等的现金分红。

                       若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则采取的
                       约束措施:(1)以自有资金
                       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信赖公司
                       承诺事项实施交易所遭受的
                       直接损失,具体补偿金额依
                       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
                       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2)
公司承诺                                          2014 年 09 月 23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起 12 个月期间,公司将不进
                       行任何形式的直接融资。公
                       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
                       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
                       按照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
                       的约束措施履行。

                       若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
                       事项而致使电光防爆遭受损
                       失且本公司未能按照承诺履
                       行赔偿义务的,电光防爆有
                       权相应扣减应向本公司支付
                       的分红,作为本公司对电光
                       防爆的赔偿。(2)因本公司
                       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电光
                       防爆遭受任何处罚的,自电
                       光防爆遭受处罚之日起至处
发行人控股股东电光科   罚不遭受任何处罚的,自电
                                                    2014 年 09 月 23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技承诺         光防爆遭受处罚之日起至处
                       罚不利情形完全消灭期间,
                       本公司放弃所享有的对电光
                       防爆的投票权。(3)公众投
                       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
                       实施交易所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承诺以自有资金补偿公
                       众投资者所遭受的该等直接
                       损失,具体补偿金额依据证
                       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公司
                       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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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
                         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
                         的约束措施履行。

                         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
                         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
                         因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
                         致使电光防爆遭受损失且本
                         人未能按照承诺履行赔偿义
                         务的,电光防爆有权相应扣
                         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分
                         红,作为本人对电光防爆的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
                         赔偿。(2)公众投资者因信
管理人员石碎标、石向才                               2014 年 09 月 23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赖本人承诺事项实施交易所
承诺
                         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以自
                         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所遭
                         受的该等直接损失,具体补
                         偿金额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
                         确定。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
                         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
                         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
                         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支持和保证公司的资产、业
                         务、人员、机构、财务各方
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     面的独立性,客观、公正、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石碎     独立履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2011 年 05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标、石向才承诺           制人行为职责,维护公司和
                         其他股东利益,确保公司经
                         营活动的独立性。

                         若因发行人历史出资问题而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     产生任何纠纷或争议的,全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石 部责任以及由此而给发行人 2011 年 05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碎标、石向才承诺         造成的损失概由实际控制人
                         承担。

                         本公司与公司的股东、董事、
                         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公司承诺                                             2011 年 05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有对赌协议或类似性质的文
                         件或安排转移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或本人为公司股份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
                         实际持有者,不存在委托持
股股东及其股东石碎标、                               2011 年 05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有、代持股份的情形或其他
石向才承诺
                         类似安排,亦不存在任何有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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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约束力的远期股权转
                         让、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
                         转让协议或承诺,对本人所
                         持股份的权利归属产生影响
                         的情形

                         若因电光有限吸收合并温州
                         电光未及时履行公告程序而
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产生债务纠纷或潜在债务纠
                                                      2011 年 05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石向才承诺               纷,使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或受到任何处罚的,实际控
                         制人愿承担全部责任。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
                         凡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
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
                         策事项时,各方将先行协商 2011 年 05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石向才承诺
                         一致,在公司决策中保持一
                         致行动。

                         如公司因以往年度职工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而被
                         要求补缴或受到有关部门处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
                         罚,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
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                                2011 年 05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全部义务和责任以及由此而
人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
                         担。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
                         制度的规定,杜绝以任何方
                         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
                         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
                         司为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从 2011 年 05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人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截至承诺函出
                         具日,不存在以委托管理、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资产的情形。

                         如果发行人因业务发展商模
                         式而被要求补缴税款或受到
发行人控股股东电光科
                         有关部门处罚,或被任何他
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                                  2011 年 05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方索赔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人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以及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一
                         切损失均由控股股东和实际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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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人承担。

                         (1)我们现时没有直接或间
                         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
                         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
                         面构成竞争的业务。(2)自
                         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我们
                         及我们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
                         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
                         于单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
                         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
                         务与活动。(3)我们保证不
                         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业务与
                         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
                         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如我们直接或间接参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
                         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 2011 年 02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石向才承诺
                         发行人有竞争,则我们将作
                         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我们控制
                         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
                         否决权。(5)我们不向其他
                         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
                         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或个人提供发行人的专有技
                         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6)如果未来我
                         们或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拟
                         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发行人
                         存在同业竞争,我们将本着
                         发行人优先的原则与发行人
                         协商解决。(7)如我们或我
                         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
                         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
                         业竞争的,我们承诺将上述
                         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
                         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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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我们
                       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
                       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发行
                       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
                       害;如果发行人不予答复或
                       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
                       放弃该商务机会。(8)若发
                       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
                       域,则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
                       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控
                       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
                       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
                       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
                       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今
                       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
                       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9)我们保证各自的直系亲
                       属遵守本承诺,并愿意承担
                       因我们及我们的直系亲属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
                       的全部经济损失。(10)承诺
                       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我们不
                       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
                       因我们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
                       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
                       损害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1)本公司现时没有直接或
                       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
                       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2)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
                       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
公司的控股股东电光科
                       但不限于单独与他人合作直 2011 年 02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技有限公司承诺
                       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
                       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
                       竞争的业务与活动。(3)本
                       公司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
                       控股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
                       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
                       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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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4)
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参股的
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
行人有竞争,则本公司将作
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公司控
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
施否决权。(5)本公司不向
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
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
织或个人提供发行人的专有
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
等商业秘密。(6)如果未来
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
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本公
司将本着发行人优先的原则
与发行人协商解决。(7)如
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
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
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
公司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
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
的合理期间内,如发行人作
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
定答复,则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
业机会,以确保发行人及其
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
果发行人不予答复或者给予
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
商务机会。(8)若发行人今
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
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控股方
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
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的
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今后从
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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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9)
                         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
                         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
                         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
                         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
                         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防止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
                         的情况发生,自 2011 年 10
公司承诺                                             2011 年 05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月起不再与江西同心铜业有
                         限公司发生商品购销等关联
                         交易行为。

                         若电光防爆与江西同心之间
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     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偏离公允
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     价值导致电光防爆及其他股 2011 年 05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石碎标、石向才承诺       东利益受损,本公司/本人将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完工投产后,公司生产场
公司承诺                 地紧张问题将得以解决,进 2011 年 05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而将终止租赁博奥电气厂房
                         进行生产的行为。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制度
                         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
                         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
                         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本
                         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2、
                         本公司/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
公司实际控制人石碎标、
                         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石向才及控股股东电光                                 2011 年 05 月 18 日   长期      正在履行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
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
                         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
                         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
                         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
                         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


                                                                                                25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他对公司中小
股东所作承诺

承诺是否及时履
                    是
行

未完成履行的具
体原因及下一步 无
计划(如有)


四、对 2014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 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
                                                                  -20.00%   至                         0.00%
度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
                                                                  5,024.5   至                       6,280.63
间(万元)

201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6,280.63

                                            净利润可能性变动主要受如下等因素影响:一、宏观经济环境以及煤炭行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业整体经营形势走低的持续影响;二、公司通过不断的工艺改进、合理安
                                            排采购、生产、库存等方面措施的综合应用以控制产品成本。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变更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八项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三项为
新增的会计准则,以及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
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五项会计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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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令第76号,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和重新发布。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八项新会计准则和于2014年7月23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结合具体情况修订公司原有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对相关会计政策进
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碎标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