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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2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石晓霞女士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且任命
程序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选举石晓霞女士为第四届董
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石向才先生、曹汉君先生、叶忠松先生、何成锋先生、杨涛先生具备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具
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且任命程序合法、有效。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石向才先生为公司总裁、曹汉君先生、叶忠
松先生、何成锋先生、杨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3、曹汉君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曹汉君先生已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了董事会秘书的后期培
训,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任命程序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
同意继续聘任曹汉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4、陈爱微女士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财务总
监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且任命程序合
法、有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爱微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5、杨涛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杨涛先生已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了董事会秘书的后期培训,
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且任命程序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
继续聘任杨涛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6、蒋明财先生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审查,本次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蒋明财先生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审计部负
责人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职责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蒋明财先生为内部审计部负
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6、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
对公司累计和 2019 年 1-6 月份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无发生新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截至报告期,公司为子公
司达得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担保累计余额 3,000 万, 子公司上海雅力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1,514 万元,为子公司并购英国阿德科特与米德尔顿学校
为 GAOXILE 提供的借款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均严格履行了审议程序,担保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7、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   王裕康      黄乐晓        孙乐和




                                                    2019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