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科技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5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三)13 点 30 分。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180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石碎标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87,31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04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5,435,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46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76,000 电光科技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8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7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58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76,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581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 1.00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石向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311,000 股 1.02.候选人:选举石晓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307,500 股 1.03.候选人:选举施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311,000 股 1.04.候选人:选举何成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311,000 股 1.05.候选人:选举曹汉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311,000 股 1.06.候选人:选举叶忠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311,0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石向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6,000 股 1.02.候选人:选举石晓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电光科技 同意股份数:1,872,500 股 1.03.候选人:选举施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6,000 股 1.04.候选人:选举何成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6,000 股 1.05.候选人:选举曹汉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6,000 股 1.06.候选人:选举叶忠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6,000 股 以上 6 位非独立董事获得赞成票数超过 50%,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议案 2.00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王裕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311,000 股 2.02.候选人:选举黄乐晓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307,500 股 2.03.候选人:选举孙乐和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307,5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王裕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6,000 股 2.02.候选人:选举黄乐晓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2,500 股 2.03.候选人:选举孙乐和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2,500 股 以上 3 位独立董事获得赞成票数超过 50%,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议案 3.00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蔡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电光科技 同意股份数:187,307,50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蔡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872,500 股 以上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 50%,当选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杨龙驹、姜怡文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