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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萃华珠宝: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05-1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8-03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事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深圳萃华”)
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壹亿元人民币并由公司、深
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英杰为此笔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审议程序:
    2018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 年 2 月 1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在审议额度范围内,不需要重新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9 年 2 月 23 日
    3、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 1 栋 1 层、2 层中
    4、法定代表人:郭英杰
    5、注册资本:5,000 万元
    6、黄金、铂金、白银、珠宝、首饰、工艺制品的购销;饰品的设计;企业
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
文化活动策划、企业品牌策划;创意设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凭有效资
质证书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
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黄金、铂金、白银、珠宝、首饰、工艺制品的加
工;旧首饰的收购。

    7、与本公司的关系:深圳萃华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占其 100%股权。

    8、 财务状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深圳萃华资产总额为 139266 万元,负债总额为
99283 万元,净资产为 39935 万元,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82517 万元,利润
总额 6216 万元,净利润 4625 万元(以上数据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深圳萃华资产总计为 147346 万元,负债总额为
107139 万元,净资产为 40159 万元,2018 年 1-3 月份实现营业收入 40307 万元,
利润总额 308 万元,净利润 224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或有事项涉及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无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壹亿元整;

    3、担保期限:生效之日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及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深圳萃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
常,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为深圳萃华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
该公司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
之内,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35,300 万元(不包含本次),其中对子公
司担保 135,300 万元,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16.64%,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62%。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违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3、担保合同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