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沈阳萃华 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沈 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现有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拓宽融资 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公司本次为深圳萃华 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独立董事:孙长江、张黎明、周颖 2018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