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1-0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
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
联交易的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现就
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
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任何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
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情形。
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现
就董事会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意
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需要。公司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未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同时公司已承诺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 孙长江、张黎明、周颖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