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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韬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7-11-08  

						股票代码: 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9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6 日-2017 年 11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 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6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三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宏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代表股份 170,733,553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8.765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股份 170,719,35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8.76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4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4,7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0.0042%。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
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单个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729,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数的 73.4694%)、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21.0884%)、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5.4422%)。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729,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数的 73.4694%)、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21.0884%)、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5.4422%)。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 170,729,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数的 73.4694%)、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21.0884%)、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 5.4422%)。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