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韬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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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105号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雄韬电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
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
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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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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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18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
年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2018年5月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8年5月9日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8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1日下午15:00
时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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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
股份170,971,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48.8331%。股东均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
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1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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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70,971,1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12%;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70,971,1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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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88%。
3、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0,986,1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4、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0,971,1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2% ; 反 对 1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2,2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73%;反对15,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2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70,971,1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2% ; 反 对 1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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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0,986,1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7,2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审议并通过《关于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0,733,8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99.8525%的;反对252,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27%;反对252,25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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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0,733,8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99.8525%的;反对252,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27%;反对252,25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 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0,986,1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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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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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魏天慧
负责人:张 炯
封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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