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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韬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8-11-12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2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8 日-2018 年 11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 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三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华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共计代表股份 170,098,222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8.583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
股份 170,001,29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8.556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6,9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27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350,17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0.1000%。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
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70,098,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170,098,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170,098,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 170,098,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170,098,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170,098,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170,098,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上述七项子议案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098,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098,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