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雄韬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9-01-23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4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 月 21 日-2019 年 1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2 日 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三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华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共计代表股份 170,499,985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8.6985%。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
股份 170,144,78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8.597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55,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1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2,611,638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0.7459%。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
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499,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1,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499,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1,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0%;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