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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葵花药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9-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 524 号



               致: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
               中区东湖路 18 号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107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香港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香港中环干诺道 168-200 号
28号                     道88号                  2012号                   号                        信德中心西翼 35 楼 3509 室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999077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楼3401                   邮编:610041              电话:852-3705-1658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邮编:518038             电话:028-6510-5777
                                                 电话:0755-8255-0700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
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 14:00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
路集中区东湖路 18 号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107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
长关彦斌主持本次会议。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5 日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9 月 25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包括由股东代表代为出席的股东,
下同)共计 1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2,237,0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2.026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32,4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165%。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4,669,5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443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28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32,001,1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9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667,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5%;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999,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4%;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469,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52%;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5%;弃
权1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801,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9.3756%;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056%;弃权1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18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2,129,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035%;反对2,539,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96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61,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0635%;反对2,539,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7.93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   莹



                                                      _______________

                                                           刘   娟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