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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达电影: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30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7-062 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29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28 日-2017 年 9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8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索菲特酒店 7 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总裁曾茂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725,498,54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1.78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5 人,代表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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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032,0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57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0 人,
代表股份数 2,466,5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10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4 人,代表股
份 40,181,3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2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7,714,8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17%;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10 人,代表股份 2,466,5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1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袁琳律师和刘宇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
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960,1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95%;
反对 2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11%;弃权 7,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关联
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60,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4495%;反对 2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11%;
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9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5,389,9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0%;
反对 7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弃权 29,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72,7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297%;反对 7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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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72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袁琳、刘宇华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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