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04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
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随启 祁怀锦
2019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