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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16  

						 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6 号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
增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号),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润尔科技”)。近日,公司及润尔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
行(以下简称“建行铁道支行”)及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都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6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75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的新股 1,500 万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6.92 元,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40,380 万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888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492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由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5]0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分别与建行铁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大道支行(以下简称“招
行益州大道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04 号))。
    201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将全资子公司四川国光农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农资”)增加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建
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 4,446 万元向国光农资增资用于
实施项目的部分建设。公司和国光农资作为共同一方与中信银行成都高升路支行以
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15-031 号))。
    为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集中管理,2016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注销招行益州大道
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28905362710203),并将该专户募集资金余额全部转
入建行铁道支行进行专户存储。公司与建行铁道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并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 号)。

    二、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和润尔科技作为共同一方与建行铁道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中,公司和润尔科技合并简称“甲方”,建行铁道支行
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8494661.28
元全部转入了润尔科技在建行铁道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05018808360000257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100 吨植物生长调节剂原药生
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志明、赵英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性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甲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三、备查文件

    1、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