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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津药业: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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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昆明龙津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出具的《关于对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 18 号,以下
简称“问询函”)的有关问题,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对问询函
中涉及法律问题回复如下:
        回复事项:请说明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生产线改造进度以
及是否会导致出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规定的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你公司
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本次生产线技术改造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号完成安装,2019
年 3 月 12 日至 3 月 26 日进行改造后的工艺验证,2019 年 3 月
27 日正式投产。
        本次技术改造停产对公司产量无影响。在拟定技改计划时,
公司已充分考虑停产影响,制剂车间已在 2019 年 1 月份通过安
排加班增加产量,每天生产时间超过 14 小时,当月完成产量约
545 万瓶。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产品库存 1,018 万瓶,
占 2018 年 1-4 月销量 157.8%,占 2018 年全年销量 52.3%,可
满足停产后至生产线恢复生产期间的销售量。公司制剂生产线
本次停产改造,属公司主动安排的计划内改造事项,停产时间
少于三个月,该事项在保证了库存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产
品销售,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13.3.1 规定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回复:
    本所律师认为《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
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
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
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生产线技术改造已于 2019 年 3 月 12 号完成安
装,2019 年 3 月 12 日至 3 月 26 日进行改造后的工艺验证,2019
年 3 月 27 日正式投产。且停产改造期间对公司产量无影响,因
此,本所律师认为该技术改造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修订)》第 13.3.1 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
情形。
    以上建议供贵所决策之参考。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傅梁 律师
                                                龙骥 律师
                                        2019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