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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东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独立董事意见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必要的问询,基于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没有提供过任何对外担保。

    二、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公司章程》、《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司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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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效运行。现有的

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

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及当地物价因素制定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

会办理相关授信手续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了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风险可控,且有利于提

高办事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

会办理相关授信手续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 2023 年与稷山农商行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所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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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意见


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

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保本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并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

品,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

需求,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实施理财产品投资,可以增加公

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因此,我们同意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

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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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意见


   十一、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

意见
       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建立健全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
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在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了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发展目标,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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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署:


   杨庆英


   苗茂谦


   匡双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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