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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东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4-2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定
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相
关条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
则,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5%。

    二、制定《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规划和可持续的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规划的决策机制和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和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
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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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事项

    1、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股东稳定的投
资回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和现金
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
期的投资回报。

    公司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未弥
补亏损的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此外,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实施分红后,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正常的经营,包括为企业的
发展而进行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及拓展其他业务,或为降低融资成
本补充流动资金等。

    2、《规划》关于未来三年具体的分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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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未来三年内计划将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①2023-2025年,公司
将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②在确保
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
独立董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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