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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新星: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23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8-029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21 日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21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2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七区 28 号 7 层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会利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29,073,56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68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28,259,56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88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1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03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11,875,87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1.71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1,061,87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0.91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1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03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065,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68,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065,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68,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065,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68,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065,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68,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065,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68,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065,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68,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8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065,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68,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065,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5%;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68,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2%;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
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