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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新星: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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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
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
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陈会利(持有公司 8.04%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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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提交的《关于增加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函》,提议在 2018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临时
提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5 月 5 日,公司就本次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事宜发布了《关于增加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如期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七
区 28 号楼 7 层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上述新增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人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上述提案;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身份登记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名单的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
代表股份 29,073,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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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9,065,860 股同意,7,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9,065,860 股同意,7,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9,065,860 股同意,7,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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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9,065,860 股同意,7,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9,065,860 股同意,7,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9,065,860 股同意,7,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8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9,065,860 股同意,7,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表决结果:29,065,860 股同意,7,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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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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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许志刚




                                             经办律师:

                                                          张 扬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