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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新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2月)2019-02-19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
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
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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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
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
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规
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会根据
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同时对
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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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向董事会出建议;
    (二)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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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
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
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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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
如提名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
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
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
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
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上予以注明。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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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
与董事、高管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
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本规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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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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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二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