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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新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2月)2019-02-19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
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2018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奥赛康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置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
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其他审计委员会委员则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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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
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
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审计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
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
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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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发表专项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有权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
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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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位委员享
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的专职审计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
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
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
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
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
予以注明。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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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本规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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