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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新星: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2月)2019-02-19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
简称“《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
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
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
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
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
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机构

                                                                           1
    第六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审计
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内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
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具有必要专业知
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且专职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内审部设负责
人一名,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内审部的全
面管理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审计职务相匹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与实
际工作经验,并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工作需要
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应当
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
议,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内审部至
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说明前次内部控制
审查后的改善情况、本次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检查结论、及改善
建议等。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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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同时包括并不限于:
    (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公司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重要的购买和处置资产情况;
    (4)重要对外担保情况;
    (5)重要的合营、联营、对外投资情况;
    (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7)募集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
    (8)信息披露事项;
    (9)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10)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
    (二)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重大异常事项、重大风险事项;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的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说明前次内部控制审查后的改善情况、本次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
检查结论、及改善建议等。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六)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七)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税审报告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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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该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该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
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内控制度的
有效性,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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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事项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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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的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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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的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
料,包括: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 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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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 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 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
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
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
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五) 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
(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 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 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
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
有关的资料,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
察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内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的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第二十九条   具体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十天或于进场审计时将内部审
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二)成立审计小组
    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
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参


                                                                     8
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内审部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的方式;根据工作进度安
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
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审
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
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应征求
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六)作出审计决定
    内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送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重大事项审计、重要审计决定和董事会委托的审计事项
的审计决定,应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
书,按照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意见书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报告审计委员会。
    (七)审计决定复议
    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
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裁决处理。
    (八)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
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条 审计终结,内审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二十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
项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归档。


                             第六章 违规责任




                                                                     9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
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
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提请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
罪的,由公司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