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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新星: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2月)2019-02-19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
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
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风险投资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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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投资后的十二
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
风险投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
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
施。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任何风险投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
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如公司尚处于持续督导期,需由保荐机构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
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并在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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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风险投资类型指定相
关部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财务总
监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
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
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风险投资进行审查,并出具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五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对拟投资项目
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
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
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
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六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
证。
       第十七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
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
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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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
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
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
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
管理,监控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若处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
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
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涉及);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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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
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
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涉及);
    (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
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
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
为。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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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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