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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赛康: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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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9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召开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召开公司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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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

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南京江宁荟枫酒店 5 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庆财先生主
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0 日(星
期二)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755,882,3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43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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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755,884,45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81.4390%,其中: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19 年
9 月 5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
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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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2 项议案按照会议
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2 名股
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5,884,4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5,884,4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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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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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 吴从英




                                                      侍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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