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0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 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 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决议》”)、《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14:00 在 南京江宁荟枫酒店 5 楼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庆财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星 期四)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756,612,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174%。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900,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66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66,512,6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2.584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 15:00 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合 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 8 项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 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2 名股东代表 和 1 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509,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627,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509,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627,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509,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627,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509,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627,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509,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627,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509,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627,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504,8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4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6%;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509,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627,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8%;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做了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郑华菊 吴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