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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医药: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9-04-20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公司”、“华通医药”)
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泰安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兴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汪
路平、李盛梁、赵剑平、王自强、陈志浩、方建华、王春喜、叶郁亭、邵玉英、
林昌斌、袁炳荣、戴红联、马群、蔡永正、罗尧根、吕亮合计持有的浙农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农股份”)100%股份(以下称“本次交易”)。本次
交易完成后,浙农股份将成为华通医药全资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浙农股份 10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和批准
文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
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公司拟通过本次交易购入浙农股份 100%股份。在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
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拟购入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交易
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未设立质押、被冻结或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相关股权
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交易对方已对上述事项出具承诺,不会对本次交易进程
产生阻碍。

   三、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拥有独立完整业务体系,能够
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
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