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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医药: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2019-04-20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华通医药”)拟以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泰安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兴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汪路平、
李盛梁、赵剑平、王自强、陈志浩、方建华、王春喜、叶郁亭、邵玉英、林昌斌、
袁炳荣、戴红联、马群、蔡永正、罗尧根、吕亮合计持有的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浙农股份”)100%股份(以下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
后,浙农股份将成为华通医药全资子公司。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
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上述交易相关主体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