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金自学、章勇坚、任少波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