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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际股份: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9-04-26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



补充协议(二)




  二零一九年四月
    本《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
下各方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签订。

       甲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 12-12 片区

       法定代表人:吴锡盾




       乙方:

       乙方 1:常熟市新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建华

       乙方 2:深圳市兴创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辉亮

       乙方 3:常熟市新昊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金汉

     (乙方 1、乙方 2、乙方 3 以下统称为“乙方”,甲方、乙方以下单称“一
方”或“对方”,合称“双方”。)


     鉴于:
     1、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或“公司”),2016
年 11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常熟市新华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等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6]2759 号)核准,甲方向乙方等 3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
持有标的公司江苏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材料”)100%股权。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
偿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乙方对新泰材料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以下称“业
绩补偿期”)的净利润进行承诺,并同意业绩补偿期三年结束累计实现净利润不
足承诺利润时对甲方进行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
    3、业绩补偿期内,新泰材料的应收账款金额较高。


    为保障天际股份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对新泰材料于业绩补偿期末(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事项达成一致,
在原《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基础上,达成
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补偿期末应收账款金额
    新泰材料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实际应收账款金额由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额为准。
    第二条 期末应收账款的回收
    乙方承诺,在业绩补偿期结束后,乙方负责收回新泰材料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的应收账款。
    第三条     乙方承诺:
    1、乙方将其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履行业绩补偿后所持有甲方的股份(下称“剩余股份”),作为其负责收回新泰材
料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的担保;非经甲方明确书面的同意,乙方所
持甲方之剩余股份不得进行转让,不得进行除本协议约定以外的质押或设置其他
限制性权利,对于该部分剩余股份甲方有行使权利的优先权。
    2、乙方在履行业绩补偿后,剩余股份将不进行解除限售,且延长锁定期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如在前述锁定期届满,新泰材料已收回全部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甲方将在确认收回账款后 5 个工作日申请解除股份锁定;如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新泰材料未收回全部应收账款,乙方需按未收回账款金额以
现金的方式付还新泰材料,乙方各主体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具体补偿金额计
算:应补偿金额=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金额-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累计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新泰材料确认收到全部补偿金后,由甲方申请
将乙方剩余股份解除限售。若新泰材料未能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收回全部应收账
款或乙方未能以现金全部补偿新泰材料,甲方有权将新泰材料尚未收回的应收款
按届时股价所对应的乙方股份申请司法执行,变现补偿后甲方方申请解除限售。
    第四条   其他
    1、本补充协议系《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补充,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宜,
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2、本补充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且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 4 份,各方各执 1 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
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本补充协议同时具有司
法执行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署页)




甲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1:常熟市新华化工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2:深圳市兴创源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3:常熟市新昊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