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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形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2-07  

						  证券代码: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7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签发的 2 份《民
事判决书》【(2018)皖 01 民初 806 号和(2018)皖 01 民初 807 号】,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公司收到合肥中院通知,获知史丽华、董洪勤 2 名投资者诉公
司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一:案号(2018)皖 01 民初 806 号

    原告:史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雷,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秦麒,北
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联,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其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02 月
13 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造成投资损失合计 4,519,338.01 元,原告认为其损失系因
公司操纵证券市场造成,故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操纵证券市场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
失 4,518,195.91 元,及前述投资损失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1,142.10 元,合计 4,519,338.01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案件二:案号(2018)皖 01 民初 807 号

    原告:董洪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雷,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秦麒,北
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联,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其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02 月
22 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造成投资损失合计 433,577.20 元,原告认为其损失系因
公司操纵证券市场造成,故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操纵证券市场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
失 433,299.17 元,及前述投资损失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78.03 元,合计 433,577.20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用。

    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7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该诉讼事项。

    二、判决情况

    案件一:案号(2018)皖 01 民初 806 号

    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驳回原告史丽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42,955 元,由原告史丽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二:案号(2018)皖 01 民初 807 号

    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洪勤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7,804 元,由原告董洪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次诉讼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史丽
华、董洪勤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未产生任何影响。

    本次诉讼可能存在二审程序,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将视原告是否上诉和后续诉讼结果而定。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有关上诉信息,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 01 民初 806 号】;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 01 民初 807 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