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2019-09-01
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索菱”)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违规情形
2019 年 4 月 30 日,*ST 索菱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
*ST 索菱对 2016 年、2017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
调整,其中将 2017 年净利润由盈利 14,848.79 万元更正为亏损 232 万
元,修正前后净利润差异金额为 15,080.92 万元,变动幅度为 102%。
本次追溯重述导致*ST 索菱 2017 年业绩由盈转亏,并导致*ST 索菱
因 2017 年、2018 年连续两年亏损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未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2018 年 7 月 4 日,*ST 索菱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根据《预
案》,*ST 索菱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在价格不超过 12 元/股的条件下回购股份,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2018 年 7 月 25 日,*ST 索菱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
股份相关事项。2019 年 4 月 18 日,*ST 索菱披露《关于终止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告》,称因资金紧张,客观上无法实施此
次股份回购,因此决定终止实施回购*ST 索菱股份。在回购股份方案
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内,*ST 索菱未回购任何股份,其中,在回购实
施期限过半时,*ST 索菱也未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ST 索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6.7 条、第 11.11.1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ST 索菱董事长兼总经理肖行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ST 索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索菱时任财务总监王大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索菱上述
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
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行亦,时
任财务总监王大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行亦和王大威如对本所作出的
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
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