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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索菱: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1-17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 索菱           公告编号:2020-008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菱实业”)于近期收
到民事调解书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 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进展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收到律师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
调解书【(2019)粤 0305 民初 7496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两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在本案中起诉两被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 2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现原
告同意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 2350
万元,放弃利息主张。具体付款时间节点如下:第一期 250 万元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第二期 250 万元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第三期 250 万元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第四期 250 万元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第五
期 250 万元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第六期 1100 万元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以上合计 2350 万元;
    2、如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第一条约定按期足
额支付,且逾期天数超过 45 天(从每一期到期日的次日起计,含 45 天),则两
被告应立即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合未到期款项,已付款项从 2350
万元中扣除);除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两被告还应立即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已放弃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 150 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需在逾期满 45 天后申请强制执行);
    3、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
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案件受理费 84,262.5 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 168,525 元,
减半收取为 84,262.5 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 84,262.5 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2019-070)。

   二、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 2020 年 1 月 15 日收到律师转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渝 05 民终
4515 号】、【(2019)渝民终 1244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19)渝 05 民终 4515 号】
       1、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肖行亦
       受理机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二审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海尔小贷公司针对索菱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
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为:案涉《合同借款合同》不是索菱实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
示,海尔小贷公司与索菱实业公司董事之间存在恶意损害索菱实业公司利益之行
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原审被告未签收开庭传票亦
未公告的情况下径行开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83,480 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2019)渝民终 1244 号】
    1、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肖行亦
    受理机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二审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海尔小贷公司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
讼费由海尔小贷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公司借款合同》不是索菱实业公司真
实意思表示, 索菱实业公司并未授权其法定代表人肖行亦对外借款,本案系肖
行亦与海尔小贷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索菱实业公司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公
司借款合同》有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诉讼中,索菱实业公司变更上诉请求
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变更事实与理由为:1)、本案所涉之借款系索菱
实业公司所借,本案借款事宜系由当时董秘钟贵荣一手经办。2)、一审及二审期
间,除索菱实业公司收到诉讼文书外,其余被告均未收到诉讼文书,且一审法院
未进行公告送达直接缺席审理,程序违法。
    3、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14 万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借款 5,000 万,涉诉案件共三起,分别
为 2,000 万、2,000 万、1,000 万。其中本案涉及借款金额为 2,000 万元,一审案
号为【(2019)渝 05 民初 19 号】,本案一审与案件【(2019)渝 05 民初 18 号】
一起合并审理。因公司内部交接及法院案件档案调取程序等原因,公司于近日收
到公司律师转来其通过调档获取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在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期内利
息(从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26 日止,以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12%计算)及从 2018 年 12 月 27 日起至付清时止,以 2,000 万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
         2)、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清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4,600 元,由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4,600 元,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公司、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公司、
肖行亦承担 14 万元。
         关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2019 年 1 月 18 日、2019 年 7 月 20 日、2019 年 9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的《关于诉讼的公告》(2019-002)、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03)、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80)、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92)。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及进展事项
序                                                              诉讼(仲   诉讼(仲裁)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涉案本金金额
号                                                              裁)类型   进展情况

                                           新增诉讼事项(无)

                                             已披露诉讼进展

                            广东索菱电
         北京华安鑫创科技
     1                      子科技有限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       二审判决        1,400,098.63
         有限公司
                               公司
                            广东索菱、索
         东莞市艾佰利餐饮
     2                      菱精密、惠州    承揽合同            诉讼       一审判决          643,527.34
         管理有限公司
                            妙士酷

     3   陈明海、钟伟峰     广东索菱        劳动争议            仲裁       仲裁裁决             74,000


     4   乐星               索菱精密        劳动争议            仲裁       仲裁裁决            137,200


     5   淡军锋             索菱实业        劳动争议            诉讼       二审判决             179837


     6   何建树             索菱实业        劳动争议            诉讼       二审判决            80098.4


     7   黄明校             索菱实业        劳动争议            诉讼       二审判决            38741.4
  8    赖允海             索菱实业      劳动争议       诉讼   二审判决          57745.4


  9    李文豪             索菱实业      劳动争议       诉讼   二审判决          33638.9


 10    李绪友             索菱实业      劳动争议       诉讼   二审判决          63573.9

       深圳市芬能自动化
 11                       广东索菱      买卖合同       诉讼   一审判决           964800
       设备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兴发
 12                       广东索菱      买卖合同       诉讼   一审判决        110076.71
       印刷厂
       惠州市基盛业电子
 13                       广东索菱      买卖合同       诉讼   一审判决         175128.2
       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索菱
                          实业股份有
       广东穗银商业保理   限公司/深圳
 14                                     保理合同纠纷   诉讼   一审判决     12,417,991.11
       有限公司           市索菱科技
                          有限公司/肖
                          行亦/叶玉娟

小计                                                                     16,376,456.99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粤 0305 民初 7496
号】,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预计将减少 2019 年财务费
用-利息支出 275 万元,增加 2019 年营业外收入 150 万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 05 民终 4515 号】
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民终 1244 号】的二审判决
内容,预计将造成利息费用及管理费用增加 3,873,480.00 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根据上述小额诉讼、仲裁判决资料,公司预计将增加 2019 年利息费用及管
理费用 1,721,597.75       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