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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18-09-18  

						股票代码:002768          股票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3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解禁的限
售股总数为 15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4055%。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2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31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
    2016 年 3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以
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240,000,000 股。
    2017 年 10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69 号
《关于核准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 31,250,000 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8 年 3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相关事宜,并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271,250,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为 184,250,000 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分别为:王爱国、徐波、青岛世纪星豪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豪”)。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的承诺:
    1、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王爱国、徐波、世纪星豪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直接或间接所持
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
则其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2015 年 12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同时,王爱国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承
诺:如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该承诺的效力,其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徐波进一步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
有的世纪星豪的股权,也不由世纪星豪回购该部分股权。”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王爱国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的股份。在限售期结束后,本人将根据本人的资金
需求、资金安排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减持公司部分股
份。(2)减持股份的计划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1)减持前提: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本人不存在违反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2)减持数量:在满足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定情形下,本人在限售期满
后 12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总数(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下同)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5%;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本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
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价格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
确定。4)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5)减持公告:在公司上市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
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徐波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减持公司的股份;在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本人资金需求、资金
安排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审慎减持公司部分股份。(2)减持股份的计划如在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1)减持前提:本人不存在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本人减持公司股份不违反世纪星豪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2)减持数量: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总数(包
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下同)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可供
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3)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本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
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减持价格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4)减持
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5)减持公告:
在公司上市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世纪星豪承诺:“减持股份的计划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
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
的情况;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不违反本公司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
出的公开承诺。2)减持数量: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总数(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
持股,下同)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
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本公司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
相应调整),具体减持价格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
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4)减持方式:本
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5)减持公告:在公
司上市后,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
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王爱国、徐波、世纪星豪同时承诺:“(1)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
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违反
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王爱国承诺:“为了稳定公司股价,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制定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启动该预案。
本人承诺如下:(1)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
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
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2)在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如公司根据《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就公司回购股份
事宜召开董事会,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且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时,本
人承诺将在董事会上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
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公司回购股票等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
票。”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没有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
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限售相关的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与股份限售相关的其他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前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已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了相关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
生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 15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405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3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情况明细表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质押冻结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股份数量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现任公司董
  1         王爱国    126,000,000     126,000,000    57,964,000
                                                                事长、总经理、技
                                                                术中心主任

  2          徐波       9,000,000       9,000,000           —— 实际控制人之一
           青岛世纪
                                                                  徐波持有该公司
  3        星豪投资    18,000,000      18,000,000    12,600,000
                                                                  83.30%股权
           有限公司
      合    计        153,000,000     153,000,000    70,564,000           ——
说明:
      1、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爱国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作出的股
份减持承诺,本次解除限售后 12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总数(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下
同)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同时,王爱国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承诺:如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
不影响该承诺的效力,其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根据股东徐波、世纪星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本次解除限
售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总数(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3、王爱国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中的 57,964,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本次解除限售后,所质
押的股份保持质押状态不变,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4、世纪星豪所持公司股份中的 12,6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本次解除限售后,所质押
的股份保持质押状态不变,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5、本次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若减持公司股份的,还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其持有公司股份;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后续出台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也将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与规定,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国恩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及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国恩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时所作的股份锁定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国恩股份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所持上述公司股份在解除限售后的变动,应当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和变动的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对国恩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