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路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03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团队整体转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该业务团队执行的相关审计业务项目一并由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
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 2019 年
度审计机构更换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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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燎原 张俊生 王苏生
201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