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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路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4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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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三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连果律师、孙仙冬律师出席并见证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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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0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发出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2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进行,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6 日 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6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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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 人,
代表股份 158,438,79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2.440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6,988,69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586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1,450,1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9.853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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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8,24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80%;反对 193,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432%;反对 193,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56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8,438,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3,32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8,438,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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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3,32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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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李连果




                                                  孙仙冬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