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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迪乳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002770           股票简称:科迪乳业             公告编号:2019-019 号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河南科迪乳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25 号,以

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收到

《关注函》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准备《关注函》的回复工

作,现将《关注函》中的问题回复如下:

     1、你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4 日披露公告称,科迪集团承诺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起,24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随后,你公司于 7 月 23

日披露公告称,科迪集团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且累

积增持金额不低于 8,000 万元,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请就以

下事项作出说明:

     (1)请说明科迪集团在短时间内连续做出不减持承诺和增持承

诺的原因、目的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股价炒作情形。

     (2)根据你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6 日披露的公告,科迪集团所

持公司股份质押比例已达到 99%以上。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科迪集
团在做出增持计划时是否具备增持的资金实力,公司及科迪集团是否

就增持资金来源及增持计划的可实现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如是,请

结合科迪集团当时的资产负债情况说明具体的资金来源,并提出充分

的客观依据;如否,请说明增持计划的披露是否审慎、合规,是否存

在“忽悠式增持”,以及通过披露增持计划炒作股价缓释平仓风险、

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上述增持计划披露至今,科迪集团未做任何增持。请说明

科迪集团未增持的具体原因、期间其资金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

及是否充分提示未能完成增持计划的风险。

    请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1)、请说明科迪集团在短时间内连续做出不减持承诺和增持承

诺的原因、目的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股价炒作情形。

    回复:

    根据科迪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2018 年上半年,受二级市场整

体低迷的影响(中小板指数 2018 年 1 月 2 日收盘 7632.63 点,2018

年 6 月 29 日收盘 6477.76 点,跌幅 15.13%;同花顺食品加工制造指

数 2018 年 1 月 2 日收盘 3404.004 点,2018 年 6 月 29 日收盘 3146.699

点,跌幅 7.56%),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从 2018 年 1 月 2 日的收

盘价 4.65 元下跌至 2018 年 7 月 3 日的收盘价 3.54 元、2018 年 7 月

23 日的收盘价 3.46 元,跌幅超过了 20%,股票价格远远低于公司的

合理估值。科迪集团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限售期满,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科迪集团为避免市场
误解,未申请解除限售,并于 2018 年 7 月 3 日作出了两年内不减持

的承诺。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公司价值的

认可,科迪集团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作出增持承诺,目的是为了增强

投资者信心,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炒

作股价的情形。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形
下,科迪集团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广大中小投资
者的利益,在短时间内连续作出不减持承诺、增持承诺,具有一定的
合理性,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你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6 日披露的公告,科迪集团

所持公司股份质押比例已达到 99%以上。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科迪

集团在做出增持计划时是否具备增持的资金实力,公司及科迪集团是

否就增持资金来源及增持计划的可实现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如是,

请结合科迪集团当时的资产负债情况说明具体的资金来源,并提出充

分的客观依据;如否,请说明增持计划的披露是否审慎、合规,是否

存在“忽悠式增持”,以及通过披露增持计划炒作股价缓释平仓风险、

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回复:

    根据科迪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科迪集团在作出增持计划时,对

增持资金来源及增持计划的可实现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具体内容如

下:科迪集团在 2018 年 7 月 24 日增持公告发布前,已与资金方就融

资事项进行协商,并口头达成了合作意向。2018 年 9 月,科迪集团
与资金方签订了融资协议。2018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科迪集团

筹集到一定数额的资金,该等资金足以涵盖科迪集团增持计划披露的

增持金额。

       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科迪集团签订的融资协议、相
关银行回单,科迪集团在增持计划期间内筹集到一定数额的资金,该
等资金足以涵盖科迪集团增持计划披露的增持金额,科迪集团的增持
计划具有一定的可实现性。

       (3)、上述增持计划披露至今,科迪集团未做任何增持。请说明

科迪集团未增持的具体原因、期间其资金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

及是否充分提示未能完成增持计划的风险。

       答复:

       根据科迪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科迪集团未做任何增持的具体原

因、期间资金变化情况以及提示未能完成增持计划的风险情况如下:

       在科迪集团增持计划披露后,受资本市场整体环境的影响,公司

股价继续下跌,最低跌至收盘价 2.62 元。如科迪集团继续实施增持

计划,则缺乏足够的资金及时缓解流动性风险。由于科迪集团所持公

司股份的质押率为 99.96%,为避免自身债务风险传导至上市公司,

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公司股票价格非理性波动,损害公司

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科迪集团不得不于 2018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将新筹集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自身负债,从而未实施增持计

划。

       科迪集团一直通过各种方式,积极筹措增持资金,但是考虑到资
金筹措金额及到位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科迪集团在确定无法完成增持

计划后,及时将豁免承诺的申请反馈至公司,公司收到申请后及时召

开董事会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科迪集团提供的支出明细、银
行回单,以及科迪集团向公司出具的豁免履行承诺的申请,科迪集团
于增持计划公告后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公司在收到科
迪集团的豁免申请后,及时召开了董事会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请根据《豁免公告》中三项承诺内容以及履行情况,分别说

明你公司董事会同意豁免科迪集团上述承诺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事

项是否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

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豁免科迪集团作出的三项承诺的原因主要为:

    (1)科迪集团本次申请豁免的三项承诺,均系其自愿作出的承

诺,并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

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

    (2)在科迪集团增持计划披露后,公司股票持续下跌,如科迪

集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则缺乏足够的资金及时缓解债务风险。同时,

科迪集团为了解决资金紧张问题,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所持公

司的部分股份,以获得一定的资金,缓解流动性风险。科迪集团作出

的减持意向的承诺以及不减持承诺,构成了协议转让的障碍。
    由于科迪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率为 99.96%,为了避免科迪

集团自身的债务风险传导至上市公司,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造

成公司股票价格非理性波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同意科迪集团申请豁免增持的承诺、不减持承诺以及减持数量限

制的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第 4.5.6 条的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

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

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

履行承诺义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4 号

指引》”)第五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

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

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

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科迪集团继续履行相关承诺不利

于其解决自身债务问题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同意科迪集团豁免履行

相关承诺,目的是为了防止科迪集团的债务风险传导至上市公司,对

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以及股票价格造成不利影响,避免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权益,符合《规范运作指引》及《4 号指引》的规定。科迪

集团申请豁免承诺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科迪集团及关联方应
回避表决。


    3、《豁免公告》显示,科迪集团拟筹划向战略投资者转让部分公

司股份,以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并帮

助公司引进更多产业、金融等战略及业务资源。请说明披露上述内容

的具体依据,以及你公司是否存在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应披露但未披露

的重要信息。

    回复:

    科迪集团为了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

一部分公司股份,以获得一定的资金,缓解流动性风险。但是在讨论

和研究方案的过程中,发现其在公司上市时所作的减持意向的承诺以

及 2018 年所作的两年内不减持的承诺构成了进行协议转让的障碍。

因此,科迪集团拟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豁免当时的相关

承诺。

    截至目前,科迪集团尚未就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转让事宜与

任何第三方沟通或达成任何协议。

    4、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经公司全面自查,暂无其他应予以说明而未说明的事项。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