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03
股票代码:002772 股票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2018-123
债券代码:128026 债券简称:众兴转债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0)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未获得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18 年 08 月 02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8 年 08 月 01 日(星期三)-2018 年 08 月
02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08 月 0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08 月 0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08 月 0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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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麦积区中滩镇)公司会议
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军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 年 07 月 27 日(星期五)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34 人,代表股份
19,134,9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2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98,7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1
人,代表股份 19,036,2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9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9 人,代表股份
14,596,5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0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8,7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6 人,代表股份 14,497,8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834%。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
务所张冉律师、李晶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关于董
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33,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8679%;反对
9,401,3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1316%;弃权 100 股,占出席
2/3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95,1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917%;反对
9,401,3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4076%;弃权 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2、表决结果
持有“众兴转债”的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表决。该项议案未获得出席会议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18 年 07 月 17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
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冉律师、李晶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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